一道“宪示”立四方——从宪示碑看清代仙游纳粮缴税问题
□陈震辉 /文 游心华/图
图为“宪示”碑。
道光二十年(1840年)六月,四块内容相同的“宪示”碑同时分立四地——度尾镇潭边村、圣山村、盖尾镇盖尾村、仙游文庙。碑文共约千字,记录了一件民生大事——允许仙游人行使番元,完纳钱粮,惩办索弊,严究抗粮。民以食为天,而国无税不治,是摆在这个古老的封建农业大国面前的一道难题。而答案就刻在这四块石碑上,法、理、情的博弈考验着统治者的智慧。
碑文说“兴化府属之仙游县,素不产银。”中国在历史上是贫银国,产量一直很少。到了宋代,采银技术有了大幅度进步,产量才有所提升。浙江、福建旧有银矿坑场,到了清初仍在开采,但总体产量不丰。而清代仙游是个沿海山区小县,也是个贫矿县。
碑文说“若完纳钱粮,拘定纹银缴柜。”明万历年间,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将全国各州县的徭役、田赋等统一折合为白银赋税进行征收,白银货币化开始了,直到清代。
碑文说“(仙游)民间买卖交易向系行使番元。”明代中后期,福建等地对外贸易发达,大量“番银”流入。番银形制标准,携带方便,从乾隆开始逐渐取代银两成为东南沿海地区统治性银元。隆庆元年(1567年),朝廷于月港开设“洋市”,准贩东西二洋。而在清代仙游,“番”甚至已经成为主要流通货币了。
碑文提到“均准折纳番银,以昭体恤。”清代货币以银、钱(制钱)并用,大宗交易及国家财政结算用银两,小宗买卖用钱,以银为主币,制钱为辅币。官方规定“以银准钱”,银钱兑换时,需要称重量、验成色,这导致了流通中出现了诸多弊端。所以,赋税所交银两需熔铸为大块元宝,这个手续费即“火耗”也要加征。碑文说“地丁一两,耗一钱二分”,即火耗比例是12%。番银规格标准,便以个数交易,福建“凡完纳钱粮及商贾贸易,无不一用洋钱”。碑文说“(白银)壹两,连耗一钱贰分,共完足重番银壹元玖角贰尖。”看来,番银缴税,官府也要重新熔铸,同样加征火耗12%。
官府发放的银两为标准成色银,称为“纹银”,成色为十成。征税收银时,州县官们往往以成色不足为由大肆勒索,这是火耗之外加征的一种手段,即碑文说的“勒折浮收”。离谱的浮收常常逼得百姓抗缴拒纳并上诉控告。故有碑文所说“据绅耆举人吴登青,训导林捷魁等佥呈原定章程,本未妥洽,请定足重番银为准。”碑文提到“莭经臬司以陈建等原词,称足重洋番壹员折纳丁耗银伍钱贰分,前后银数不符,批行复议。”百姓控诉本来值7钱2分的番银,只给兑换5钱2分。但臬司回复“多仅只贰厘”,今人不知该信哪方。
碑文说“运解不便,折色一斗耗一升二合,共足重番银五角。”也就是纳粮可以银代,但要加征12%的粮损,然后再加征12%火耗,便成了每斗抵番银五角。另外,收税是要开发票的,康熙后收税发票为三联,差役、纳税户和州县各一,称为“串票”。清代由州县衙门书吏正式工资很低,要靠灰色收入作为补充,所以纳税户还要按照当地惯例缴纳“开发票的手续费”,便是碑文说的“串票每张工资钱十二文”。
碑文说“一切补头工食票钱、耗钱及淋尖踢斛,打样米、扫余米诸弊尽行革除。”,说明了清代征收粮税中的猫腻是花样百出。清代征税先由州县衙门派出差役分包催征一个单位,就是一里,即110户。还会选出“催头”协助,这自然就要加收“差银”作为报酬,便是碑文说的“补头工食票钱”。差役常乘机层层加码“加收浮税”乱收“差银”,加重百姓负担。若是交粮,先得交“样米”。宋俞文豹在《吹剑录外集》说:“建康溧阳县苗米岁六万石,样米例有千五百石。”样米占比2.5%,并且不退还不抵扣。清黄六鸿《福惠全书·钱穀·米色刁难》载:“下仓点卯,样米呈验。”样米之刁难,历代有之啊。
清代官吏通过各种“盘剥技术”,让老百姓要付出数倍的代价完税。各级官吏,层层盘剥,强取豪夺,令人发指。碑文最后指出“丁役柜胥人等如有前项需索情弊,许各花户指明具控以惩办。”或许通过宪示颁布晓谕全县,征收能得以顺利进行,舞弊也得到一定控制。但是,由于时代和制度的局限,注定无法根本解决清代在国家运行和民生幸福两者之间的矛盾。四块石碑作为历史的见证,妥善保护起来还是很有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