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光朝撰族叔林回年墓碣考辨
□吴国柱
笔者于近日在莆鱼网“纯莆天地”栏目看到林先生晒出《宋故承奉郎致仕回年林府君墓碣》的拓本照片,署款:“族子承议郎、直宝文阁、权发遣广南东路计度转运副使兼东路劝农使光朝撰”。 从墓碣拓本照片上看,此通墓碣有些年份,说明不是新刻的。
南宋著名理学家林光朝(1114—1178年)的两种宋刊本文集至明代均阙佚,仅存抄本,明正德十六年(1521年)莆名人郑岳择其尤者九卷、附以遗事一卷,今存正德刊本《艾轩先生文集》、清乾隆《钦定四库全书》刊本《艾轩集》。
笔者就感兴趣并好奇,将照片放大后逐字与林光朝《艾轩先生文集》卷之九·墓志铭载《承奉郎致仕回年林府君墓碣》的原文进行核对,发现此通墓碣存在三个大问题,其一是该墓碣文与林光朝《艾轩先生文集》记载的原文不符,把林回年有六个女儿、女婿误记只有五个女儿、女婿。其二是该墓碣文出现词语不通与错别字的问题;其三是该墓碣形制与宋代法令规定的墓碣形制完全不符。基本断定此通墓碣非南宋原刻的墓碣。详述如下:
一、该墓碣文与林光朝《艾轩先生文集》记载的原文不符,把林回年有六个女儿、女婿误记只有五个女儿、女婿
此通墓碣拓本照片上第二十五行至二十七行文字载“有女子(“女子”指“女儿”)五人,皆嫁士族,曰国子监主簿(郑耕老),次新知德庆府高要县余武康,次进士朱陟,次朱(廉),(次)宋久。”缺少一个女儿、女婿郑淳。而林光朝《艾轩先生文集》的原文明确记载林回年有女儿六人,皆嫁士族,有六个女婿的姓名,原文录下:“有女子六人,皆嫁士族,曰国子监主簿郑耕老,次朱陟,次朱廉,次新知德庆府高要县余武康,次郑淳,次宋久。”
清乾隆《钦定四库全书》集部收录林光朝《艾轩集》十卷,其中收录林光朝撰《承奉郎致仕回年林府君墓碣》一文,也明确记载林回年有六个女儿、六个女婿。
▲ 《宋故承奉郎致仕回年林府君墓碣》拓本照片
(注:以上红线字显示林回年只有五个女儿、女婿,实误)
▲ 林光朝撰《承奉郎致仕回年林府君墓碣》(二)
(注:以上红线字正确描述林回年有六个女儿、女婿)
辨析如下:
《艾轩先生文集》的原文记载林回年(1081—1175年)于淳熙二年(1175年)秋八月辛酉卒,“逾月,褒(林回年次子)以书(书信)来,酸痛满纸,且属我(林光朝)为一碣。吾数年来未尝志人之墓,而此碣不可已也。”“以三年(1176年)冬十月乙酉葬之,回年手植之柏已成拱把,望故垄可数百步。”可知淳熙三年(1176年)冬十月族叔林回年葬后,林光朝强忍悲痛为其撰墓碣文。古代逝者的家属请名人为其撰行状、墓志铭、墓碣等,都先由逝者的家属拟好逝者的家世、生平事迹、家庭、子孙等基本情况。林褒是林回年次子,肯定清楚知道自己兄弟二人,姐妹六人。林光朝是林回年族侄,而且曾应族叔林回年邀请,多年在黄石红泉义学、城山松隐岩精舍、林回年宅前濯缨亭讲学。隆兴元年(1163年),五十岁的林光朝始以进士及第。淳熙四年(1177年),孝宗皇帝驾幸国子监,命时任国子监祭酒兼太子左谕德林光朝讲《中庸》,皇帝听后嘉叹“以为此说深得圣人之旨,盖先儒所未及”,并当面赐其金鱼袋和紫色官服。不久就任命光朝为中书舍人兼侍讲,迁权工部侍郎。后以集英殿修撰出知婺州。淳熙五年(1178年)五月初六日,林光朝因病去世,享年六十五。谥“文节”。林光朝撰族叔林回年墓碣文时年六十三岁(淳熙三年,1176年),肯定清楚知道族叔林回年(卒后一年,算起虚岁有九十六岁)的二个儿子、六个女儿早都结婚,并有孙子、孙女、曾孙了,才能为其撰墓碣文中明确记载之。
《艾轩先生文集》和《艾轩集》的原文明确记载林回年有女儿六人,皆嫁士族,记载六个女婿姓名。而此墓碣拓本照片上的正文误记林回年只有女儿五人,皆嫁士族,记载五个女婿姓名。这是最不应该出现的错误。
林光朝是“南夫子”,是大儒,是著名理学家;以其学识渊博和深厚的文学修养,决不会写下词语不通的句子,更不会把族叔林回年有六个女儿、女婿误记只有五个女儿、女婿。
有的读者可能会有这样的疑问:“这通墓碣文是林光朝先撰的,先错记其族叔林回年有五个女儿、五个女婿。后来发现记错了,就改为六个女儿、六个女婿了?”读者有这样的疑问很正常,那问题就来了,林回年有六个女儿、六个女婿,如果林光朝先错记有五个女儿、五个女婿的话,那林回年的家属肯定会指错并更正为六个女儿、六个女婿,怎么还会再花钱去请人书丹、镌刻一通有明显错误的只有五个女儿、五个女婿的墓碣呢?让不被镌刻在墓碣上的那个女儿、女婿郑淳心里怎么想?
有的读者可能还另有疑问:“林光朝《艾轩先生文集》中的这篇墓碣文是先撰的,记载其族叔林回年有六个女儿、六个女婿,后来发现多写一个女儿、一个女婿郑淳,就改为五个女儿、五个女婿了?”那问题又来了,如果林光朝为族叔林回年所撰墓碣文先记载林回年有六个女儿、六个女婿,后来改为林回年只有五个女儿、五个女婿的话,按常理说,林光朝会惭愧、内疚、自责,肯定会及时修改这篇墓碣文稿的;可是,林光朝自淳熙三年(1176年)十月之后所撰这篇墓碣文,直到淳熙 五年(1178年)五月初六日卒时都没有改动。我们现在看到的这篇墓碣文还是清楚记载林回年有六个女儿、六个女婿。我们再进一步分析,林光朝撰写这篇墓碣文时年虚岁六十三岁,还在为官,为国效力,头脑清晰。而且林光朝与族叔林回年家常年交往,肯定清楚知道族叔林回年有六个女儿、六个女婿,决不会在撰墓碣文时对族叔林回年有几个女儿、女婿的数字描述出现先后自相矛盾之事。再想一下不被镌刻在墓碣上的那个女儿、女婿郑淳心里会怎么想?
二、该墓碣拓本照片上的正文出现词语不通与错别字的问题,列举如下(见墓碣拓本照片上划红线的错别字与《艾轩先生文集》原文划红线的正确文字):
1、第五行看到一句“又赴以吾族诸父致政承求(原文非‘求’字,是‘奉’字,承奉即指承奉郎)回年府君以秋人月(原文非‘人’字,是‘八’字,指‘秋八月’),辛酉卒”。
2、第十一行看到一句“去吾?(墓碣照片上这?字像‘盛’字,原文是‘去吾庐’)无寻丈之远”。
3、第十四行看到一句“以其子宜(原文非‘宜’字,是‘尝’字,意指曾经)由里送”。
4、第十六行看到一句“充(林回年长子)词(原文非‘词’字,是‘调’字)南安军司户参军”。
5、第十八行看到一句“乃以文学称(原文非‘称’字,是‘相’字)次补官”。
▲ 《宋故承奉郎致仕回年林府君墓碣》拓本照片(注:以上红线字为错别字)
▲ 《宋故承奉郎致仕回年林府君墓碣》拓本照片 横排放大图
(注:以上红线字为错别字)
▲ 林光朝撰《承奉郎致仕回年林府君墓碣》(一)(注:以上红线字正确)
▲ 林光朝撰《承奉郎致仕回年林府君墓碣》(二)(注:以上红线字正确)
辨析如下:
古代逝者家属请名人撰墓碣文后,要请书法名家或书法好手书写墓碣文字(书丹),之后再请善刻者镌字。慈善家林回年家置有二千亩田,修桥、铺路、办义学;其二子充、褒皆为官,有这样雄厚资产的大户人家和官员之家,决不会请普通的书法爱好者书写出错别字来,更不会请低劣的刻工镌出错别字来。古时的墓碣文出现异体字、通假字、避讳字是正常的。而墓碣文出现词语不通的句子和明显的错别字,就让人觉得这是对先人的不敬。
林光朝《艾轩先生文集》中收录其为族叔林回年撰墓碣文,肯定是林光朝亲自撰文的。此墓碣拓本照片上的文字显示也是族侄林光朝撰墓碣文。按理说,这篇墓碣文字内容,两处的正文应该一样才对、才正常。而且,先有林光朝撰墓碣文(其文集收录原文),之后请人书丹、接着请人镌字,说明此墓碣拓本照片上的文字比林光朝《艾轩先生文集》中收录同篇墓碣文的时间要晚。读者现在看到此墓碣拓本照片上正文出现词语不通的句子和明显的错别字,列举分析说明:
1、首行标题写明“承奉郎致仕回年林府君”说明林回年官“承奉郎”(文散官名),而正文内竟然写“承求回年府君”,林回年无“承求郎”官职,明显错误。
2、林回年“以秋八月辛酉卒,”被误写成“以秋人月辛酉卒”。
3、“去吾(林回年)庐无寻丈之远”的“庐”字被误写近似“盛”字了。
4、“以其子尝由里选,版授迪功郎致仕。”这句文字说明林回年以其子曾经由中央命地方选荐人才,版授迪功郎致仕;却被误写成“以其子宜由里选”,明显词语不通。
5、“充(林回年长子)调南安军司户参军”被误写成“充词南安军司户参军”。
6、“乃以文学相次补官”,“相次”意思是依为次第,相继。却被误写成“乃以文学称次补官”,明显词不达意。
三、该墓碣形制与宋代法令规定的墓碣形制完全不符
林先生所晒的南宋林光朝撰其族叔林回年墓碣拓本照片,显示横式长方形状,无半圆形碑首,无碑额。此墓碣形制与宋代法令规定的墓碣形制完全不符。
辨析如下:
2017年10月《新余学院学报》发表杨树坤、彭明旭合撰《神道碑、墓碑、墓碣、墓表概念辨析》论文,其中对“墓碣的第三种定义”原文录下:“碣的第三种定义大概是隋以后的事了。《后汉书》有‘封神丘兮建隆嵑’一句,唐代李贤的注解是‘神丘即燕然山也。方者谓之碑,员者谓之碣。嵑亦碣也,协韵音其例反’。‘员’通‘圆’,可见唐人认为碑和碣的区别是形制的方、圆之分。赵超先生认为,‘到了唐代,人们已经不甚了解古代碣的本来意义……已经将碑、碣并列,甚至认为碑、碣是同一类型,仅装饰不同而已。迄今仍有类似看法存在。这就完全混淆了碑、碣的界限,也就无法表明碣的产生远远先于碑这一前后关系了’。隋唐时,人们已经以形制、装饰不同来区分碑碣,并将其认定为适用于不同等级官民的志墓石刻。如柳宗元转述唐代丧葬令:‘凡五品以上为碑,龟趺螭首;降五品为碣,方砆圆首。’不同朝代对碑碣适用的等级规定不同,如隋代(《隋书·礼仪志三》)规定:‘三品以上立碑,螭首龟趺,趺上高不得过九尺。七品以上立碣,高四尺,圭首方趺。’唐代(《大唐六典》卷四)规定:‘(碑碣之制),五品以上立碑,螭首龟趺,上高不过九尺;七品以上立碣,圭首方趺,趺上不过四尺;若隐沦道素,孝义著闻,虽不仕亦立碣。’”
宋代的法令对树立碑碣也有明确的制度规定。北宋建隆四年(963年)八月颁行《宋刑统》卷二十七“杂律”条记载:“疏议曰:《丧葬令》,五品以上听立碑,七品以上立碣。”今人整理的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北宋天圣七年(1029年)颁布]“宋26”条记载:“诸碑碣,其文皆须实录,不得滥有褒饰。五品以上立碑,螭首龟趺,趺上高不得过九尺;七品以上立碣,圭首方趺,趺上高四尺。若隐沦道素,孝义著闻者,虽无官品,亦得立碣。其石兽,三品以上六,五品以上四。”南宋宁宗时期,宰相谢深甫主持编纂的《庆元条法事类》[嘉泰二年(1202年)八月编成]卷七十七“丧葬”条的“服制令”规定:“六品以上立碑,八品以上立碣,其隐沦道素,孝义著闻,虽无官品,亦听立碣。”北宋《宋刑统》《天圣令》所记载的都是五品以上立碑,七品以上立碣,跟唐朝规定类似。南宋《庆元条法事类》的规定有所不同,改为六品以上立碑,八品以上立碣(见杨树坤、游彪合撰论文《何人可立神道碑——宋代神道碑刻立资格的制度规定及实际执行情况论述》)。
我们知道南宋林回年(1081—1175年)官承奉郎为文散官从八品,按当时法令规定只能立碣。所以林光朝为族叔林回年撰《承奉郎致仕回年林府君墓碣》是符合当时法令规定。碣,该字的主要字义是指圆顶的石碑,《后汉书·窦宪传》注:“方者谓之碑,员(通‘圆’)者谓之碣。”现举例一通移存莆田市梅园东路三清殿碑园内的北宋大中祥符二年(1009年)六月二十九日所立的由尚书礼部员外郎知制诰骑都尉王禹偁撰文、进士翁允成书、进士钱勳篆额、郑舜镌字的《大宋故承奉郎、检校尚书膳部员外郎、守泉州录事参军、赐绯鱼袋、赠太子洗马陈府君(陈仁璧)墓碣铭并序》墓碣,是莆田历史名人陈仁璧之子陈靖所立,碑额篆书“颍川府君墓碣”六字。此通墓碣文摘录:“君讳仁璧,字象玄,其先颍川大族,今为闽人。……乃历官六、历职八。开宝中(开宝九年,976年),以主帅命入朝,(宋)太祖嘉之,制授检校尚书膳部员外郎,赐银章朱绂,始真拜录事参军,厚礼遣之。……乃辞此老,而命次子(陈)靖入于朝。其后令终于家,享年七十。……以靖贵,赠君太子洗马。……今洗马、秘丞(直秘阁侍丞)俱为五品官,……按今五品已(以)上立碑,七品已(以)上立碣,碣其墓宜矣。”可见此通墓碣形制及碣文皆为研究宋代墓碣提供宝贵的实物资料。(见图)
▲ 移存莆田市梅园东路三清殿碑园内的北宋大中祥符二年(1009年)六月二十九日
所立的“颍川府君墓碣”实物图片
墓碣通常指圆顶的石碑,立于墓前。墓碣是竖式长方形状,圆顶(指碑首为半圆形);其结构由碑首、碑额、碑身及碑趺(碑座)组成。此墓碣拓本照片,显示横式长方形状,无半圆形碑首,无碑额;其形制与宋代法令规定的墓碣形制完全不符。
综上所述,从林先生所晒的林回年墓碣拓本照片,看似按墓志(铭)形制来刻,有些年份。然而此通墓碣存在三个大问题,其一是该墓碣文与林光朝《艾轩先生文集》记载的原文不符,把林回年有六个女儿、女婿误记只有五个女儿、女婿。其二是该墓碣文出现词语不通与错别字的问题;其三是该墓碣形制与宋代法令规定的墓碣形制完全不符。由此,基本断定此通墓碣非南宋原刻的墓碣。应该是国清里姑青人林回年后裔衍派居住景德里定庄的裔孙为纪念先祖回年公而后刻的。关于后刻的年代?有待进一步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