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国贤如何面对人生的第一次当被告
11月22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蔡襄》著作权合同纠纷案做出判决,《蔡襄》电视连续剧30集初稿版权归郑国贤,解除原告福建省蔡襄学术研究会与被告郑国贤签订的《关于创作蔡襄电视连续剧文学剧本协议书》。此类著作权纠纷案在我市较为罕见。记者就网民比较关注的几个问题对被告郑国贤进行采访。
记者:作为莆田市文联副主席、莆田文学界的知名人士,当您因为著作权站在被告席的时候,您的心情如何?
郑国贤:心情不错啊!这是我平生第一次当被告。过去有过公事官司,但很少。
记者:就没有一点忐忑?
郑国贤:没有,其实是我建议他们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的。我志在必得,我连律师都没有请,而是选择自己辩护。
记者:以往的约稿很少出现像这样“闹到公堂”的情况,此次案件的纠纷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郑国贤:过去我写书都不签约,这次协议条文也是他们定的,闹成这个结果,主要是两代人在艺术观、价值观上的分歧。对方要求在蔡襄及其亲属的形象塑造上,不能有一点点人性的弱点,要的是道德完人。而这样的人在艺术上行不通,在历史、现实中也是不可能存在的。这就造成对方不接受我所塑造的形象,就是专家的意见他们也拒绝。他们所聘请的这些专家代表的可都是福建省戏剧、电影、电视和历史领域的最高水平,连他们的观点对方都不能接受,那只能走法律渠道,也就有了这场官司。
记者:也就是说造成纠纷的导火索是在人物塑造上,那您在人物塑造方面,有无历史依据?
郑国贤:“大事不虚,小事不拘”,这是大家都比较认可的历史剧创作原则。在《蔡襄》创作中,主要故事都是依照史实来写,但是个别人物虽然没有记载,却很可能是真实存在的。比如我塑造的蔡襄二夫人,这在史料中找不到,但是通过对族谱的研究,蔡襄的第三个儿子旻并非大夫人所生(因为第三子出生时大夫人已去世),所以必然存在个二夫人。我想,我这样的推测很可能就是或者说是很接近历史的真相。蔡氏后裔也同意这一点。
记者:您最终是赢了官司,但是有个问题,法官既然取消你们之间有关剧本创作的协议,您也获得了初稿版权,那他们原先给您的启动资金为什么不需要归还?
郑国贤:他们第一次拿1万元给我,是用来实地采风,我也走访了蔡襄一生经历中比较重要的地方,像泉州、洛阳、开封、延安等。正式开始写作时他们给了我3万元。
记者:那如果他们觉得既然已经付出4万元了,不能就这样白给您,索性把剩下的11万元补给您,您的作品是否就应“物归原主”了?
郑国贤:这不可能。是他们先反悔,现在我凭什么要给他们,而且五年后的今天已不是当初那个价了。当时签约《蔡襄.》45万字才15万元,这次我签的《当代妈祖》报告文学,16万字就8万元了。
记者:那您觉得现在《蔡襄》能值多少?
郑国贤:这个价值有两个方面,一个是稿酬,另一个是社会价值。蔡襄是莆田著名的历史文化名人,他的形象是崇高的,精神是莆田地域文化里最宝贵的一部分。我认真研读了他的作品,他身上集中了莆田人许多优秀的品质,如勤奋读书,坚持真理,无畏抗争精神等。当然他身上也有缺点,他的优缺点都带着明显的莆仙特色。
记者:《蔡襄》的著作权归您了,您会对这一剧本做出怎样的安排?
郑国贤:我想以历史小说的形式跟读者见面,接受市场的检验,至于能不能拍成电视剧,那不是我考虑的,蔡襄后裔在福建的就有60万人,肯定有人会懂得他们祖先的价值。他们不是钱的问题,而是有没有人去做的问题。我对自己的作品有信心,对蔡氏后裔也有信心。
记者:最后一个问题,您认为打赢这场官司,对莆田文学界会有怎样的影响?
郑国贤:现在是法治社会,作家也要懂得维护自己的权益,著作权是人权的一部分。如果作家连自己的著作权都不能保住,那就是糊涂虫,而糊涂虫肯定成不了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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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襄》著作权合同纠纷案宣判 郑国贤胜诉
一审认定涉案作品《蔡襄》电视连续剧30集初稿版权归郑国贤
11月22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蔡襄》著作权合同纠纷案宣判,一审认定涉案作品《蔡襄》电视连续剧30集初稿版权归郑国贤,依法判决解除原告福建省蔡襄学术研究会与被告郑国贤于2007年9月21日签订的《关于创作蔡襄电视连续剧文学剧本协议书》,驳回原告福建省蔡襄学术研究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的受理费6000元由原告福建省蔡襄学术研究会承担。
2007年9月,福建蔡襄研究会与郑国贤签订一份《关于创作蔡襄电视连续剧文学剧本协议书》,协议拟定电视剧文学剧本每集1.5万字,全剧30集,稿酬总额15万元人民币。协议规定郑国贤应在三年内完成编写文学剧本。2011年5月郑国贤将《蔡襄》电视连续剧30集初稿交齐,而福建蔡襄研究会认为郑国贤已经超出了协议规定的最迟2010年9月21日前完成编写任务,造成延期交付,且拒不接受专家组提出的稿件修改意见,初稿的数量及质量未达到协议约定的要求。2012年3月,福建蔡襄研究会向郑国贤发出律师函,要求解除双方的协议书、《蔡襄》30集初稿版权归福建蔡襄研究会、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郑国贤认为,因《蔡襄》30集初稿还未出版,所以不存在版权并要求确认其著作权,郑国贤认为福建蔡襄研究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是该会原会长蔡金发的个人意见,并非《协议书》确认的周长赋、姚文泰、杨国荣、詹金灿、欧明俊等专家的意见,所以不同意修改,此外,不同意赔偿福建蔡襄研究会提出的30万元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即版权,根据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而该案中原告福建蔡襄学术研究会与被告郑国贤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蔡襄》剧本只有在合同有效期内出版、拍摄该剧本以及出版该剧本的音像制品时福建蔡襄学术研究会才享有版权,而现因蔡襄学术研究会对《蔡襄》剧本不满意且不加采用,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协议,前提条件并未成就,因此该初稿版权归郑国贤。而对于福建蔡襄学术研究会30万元的经济损失赔偿诉求,法院审查认为,郑国贤没有在约定时期内交稿,已经构成违约,但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对一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金并未明确约定,福建蔡襄学术研究会在该案中也未举证证实因郑国贤违约所造成的诸如重新雇人写剧本而支出的稿费等损失,因此在该案中要求赔偿30万元的依据不足,予以驳回。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郑国贤,现任莆田市文联专职副主席,二级作家,中国作家协会会员,福建省作家协会主席团委员。(黄开兴)【来源:莆田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