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樵和他的《校雠略》
□余文烟
校雠,古时称为雠校。据《风俗通义》引刘向《别录》,释“雠校”二字的意义为:“雠校,一人读书校其上下,得谬误,为校’;一人持本,一人读书,若怨家相对,故曰“雠’也。”依刘向之意,一个人校书为“校”,两个人校书为“雠”。至于合“校雠”二字为一词,应是文献整理之意。
一、郑樵《校雠略》的自我定位
郑樵在《上宰相书》中说:“观《图书志》、《集古系时录》、《校雠备论》,则知樵校雠之集于刘向、虞世南之徒有一日之长。”刘向一向被认为是博通大儒,其于校雠之业的莫大功绩更是人尽皆知;虞世南久任秘书监,其在文化史上的贡献也非同一般,其时《校雠略》尚未作,然郑樵已自视甚高。
根据郑樵的《通志·总序》,我们可以知道其做《校雠略》的缘由:“册府之藏,不患无书,校雠之司,未闻其法。欲三馆无素餐之人,四库无蠹鱼之简,千章万卷,日见流通,故作《校雠略》。”可见其做此略的目的是要明确“治书之法”,欲“三馆之人”胜任其职,从而使四库之书条理有序,达于流通使用的目的。
郑樵自视之所以甚高,是因其对著作的内容原创性要求很高。《通志》其他部分因为成书仓猝,多因袭杜佑《通典》,广受诟病。但在被称为精华的《通志·二十略》中,他认为“总天下之大学术,条其篇目,名之曰略。其五略,汉、唐诸儒所得而闻。其十五略,汉、唐诸儒所不得而闻。”虽并未如其所说,但郑樵对自己学说的创新程度要求可见一斑。正因为此,钱穆认为:“平心论之,他的这些,实也不失为在中国史学中一部有极大创见的书。”可见确如郑樵所自我认可的一样,《通志·二十略》的创新性极强。尤其是《校雠略》,更是其中极具创新性的校雠学“原典”性篇章。
二、《校雠略》的内容
《校雠略》一共21论,计7900余字。其篇目大意如下
1.《秦不绝儒学论二篇》,其主要观点是:一篇谈及“秦时未尝废儒”,另一篇谈及亡书“非秦人亡之,学者自亡之”,涉及文献散佚的问题,是对“焚书坑儒”之说的反驳。此篇可看出郑樵非同一般的思维,当众口非之之时,还能保持一份学术理性以思考学术问题。钱亚新在其《郑樵〈校雠略〉研究》中,对郑樵的此种精神予以极高的赞赏。
2.《编次必谨类例论六篇》,其主要观点是:第一篇谈及分类“学之不专者,为书之不明也。书之不明者,为类例之不分也。”第二篇谈及“欲明书者在于明类例”“敛百家之学可以明十二类之所归”,述其《艺文略》分类之大意;第三篇说明其分类依据,认为图书分类就应细分,进而批评“七略所分,自为苟简,四库所部,无乃荒唐”;第四篇“类书犹持军也”“类例不患其多也,患处多之无术耳”。将类书与持军相比拟,生动而有力;第五篇“纪百代之有无”,述其分类在时代上详略安排;第六篇“类例既分,学术自明,以其先后本末具在”“睹其书可以知其学之源流”,指出“类例”之于揭示学术源流的重要意义。这六篇采用总一分一合的形式说明“类例”的重要性。该篇极为重要,也是后人称引较多的篇章,为探讨郑樵目录分类之核心——“类例”观点所不可忽视的篇章。
3.《编次必记亡书论三篇》,其主要观点是:第一篇论述“古人编书,皆记其亡阙”,并批评“唐人收书,只记其有,不记其无”;第二篇谈及“古人亡书有记,故本所记而求之”,记亡是为了求书,并指出其《群书会纪》“广古今而无遗”;第三篇谈及“古人编书,必究本末,上有源流,下有沿袭,故学者亦易学,求者亦易求”。并批评唐宋编目者不能记亡书。这是郑樵探讨亡书之学的重要篇章,虽其论据有失误之处,但对后人辑佚有很大的启发。
4.《书有名亡实不亡论一篇》,通过大量的例证说明“名虽亡而实不亡者也”。篇章还论述了一些辑佚的方法。
5.《编次失书论五篇》,第一篇谈“书之易亡,校雠之人失职故也”,第二、三、四、五篇分别论述“射覆”“轨革”“炮灸”“人伦之书”等分类上的不当和设置的有无。编目时一些关键类目设置的空缺,使学者求无可求,难能传承,确有可能会关系到一类书籍的集中或亡佚。
6.《见名不见书论二篇》,第一篇谈“编书之家,多是苟且,有见名不见书者,有看前不看后者”,并以《崇文总目》分类失误予以例证说明;第二篇谈《唐志》之分类错误,说明其“见名不见书”。这两篇应属于郑樵《书目正讹》中的一部分,开始评价历代书目的得失。
7.《收书之多论一篇》,此篇谈及私家藏书若尽力求之多能完备,从而指出国家藏书未备,是因为“求之道未至耳”。引出后面对“求书之道”的论述。
8.《缺书备于后世论一篇》,指出“古之书籍,有不足于前朝,而足于后世者”。此论为后世辑佚图书提供了理论支持,但也留给后人辨伪图书的思考。
9.《亡书出于后世论一篇》谈“古之书籍,有不出于当时,而出于后世者”,并认为“书籍之亡者,皆校雠之官失职矣”。道理不错,但举例失当,也是引发后人对此多有议论的地方。
10.《亡书出于民间论一篇》指出“古之书籍,有上代所无,而出于今民间者”,进一步指出国家藏书未能完备,还是“求之之道未至耳”。
11.《求书遣使校书久任论一篇》指明“求书之官不可不遣,校书之任不可不专”。通过分析历史,指出书籍求备,须遣专使;文物之兴,须校官久任。此论从理论上阐明了校书之人专业化任职的必要性。
12.《求书之道有八论九篇》。经过前面的铺垫叙述,屡次说及“求之道未至耳”。此处开始重点叙述“求书之道”;第一篇总括“求书八法”;第二篇举例说明“即类以求”;第三篇举例说明如何“旁类以求”;第四篇说明如何“因地以求”;第五篇论述“因家以求”;第六篇谈“求之公”,从政府各职能部门求典章书籍;第七篇“谈求之私”,私人藏书在某些种类比国家藏书还完备也是常事;第八篇谈“因人以求”,说及乡人因任职他乡的关系,或许能得他乡之书;第九篇谈“因代以求”,谈应及时收集近代流行之书,避免因时久远而求之未得,则对现代及时购藏有很大启发。这九篇也是其
多被称引以说明求书方法的部分。
13.《编次之讹论十五篇》。第一篇谈《隋志》错收两出的问题;第二篇谈“一类之书当集于一处,不可有所间也”;第三篇谈《唐志》和《四库书目》错出之例;第四篇谈“遁甲”之书四见;第五篇谈“月令”之书在《四库书目》中四见;第六篇谈《四库书目》因不懂避讳,将《太玄经》一书错认为两书;第七篇说明编次书时,“始作之讹,则后人不能反其正也”。提出首作者一定要正确,否则源头既误,后者容易因袭不察;第八篇指出《唐志》将“历与算二种之书相滥为一”为误;第九篇具体论述《隋志》、《唐志》、《崇文》在编次李延寿《南北史》、《吴纪》、《海宇乱离志》三书时的是与非;第十篇从论前人之误,指出自己将“炉火”与“服饵”两种列为道家的根据;第十一篇由“岁时”的分类,谈到“类书”如何编次的问题,指出类分“类书”时,“若可分之书,当入别类”;第十二篇谈自己将“论与君臣之事”之书列入儒家而非杂家;第十三篇指出历来分类容易混淆的七种书:传记、杂家、小说、杂史、故事、文史、诗话;第十四篇谈编书每类成后,“必计卷帙于其后”,并以空别出,以标示清楚;第十五篇谈《隋志》不考分类致误的例证,并指出其所作《书目正讹》的缘起。
因为郑樵不懂互著之法,坚持“一类之书当集于一处”,郑樵论及上述编次之讹,有得有失,成为后人辩论纠缪的热点问题。焦竑、章学诚等人都针对此做了纠缪的工作。
14.《崇文明于两类论一篇》,此篇论述《崇文总目》在“道书”“杂史”两类极有条理,“古人不及,后来无以复加耳”,并认为该两类当为一人所编。这是长于批驳的郑樵难得的褒奖之辞,说明郑樵评论也有客观的一面,并非简单地否定一切。在其《艺文略》中,郑樵也仿照了这两类的分类方式进行分类。
15.《泛释无义论一篇》批评《崇文总目》泛释无义且对类书部分所释欠精当。此一篇引发后人无数争议,因《崇文总目》叙录在传承过程中丢失,以至郑樵被后人诬为罪魁祸首。幸得也有后人为之辨诬。
16.《书有不应释论三篇》,第一篇谈“实录自出于当代”,《崇文总目》不必—一释云“唐人撰”;第二篇谈以时代分文集时,不必再在以时代分类的篇目下著“唐人撰”“宋人撰”;第三篇谈对于“有见名知义者”,再次指出《崇文总目》不必“强为之释”。
17.《书有应释论一篇》,谈在一些容易导致错杂、纷如的类别中应予以注释,注释与否须看具体情况,否则就会造成“简繁不一”的问题。
18.《不类书而类人论三篇》。第一篇批评《唐志》“以书类人”;第二篇谈及《唐志》之误是由于因袭《隋志》且扩大化而致误;第三篇谈到《唐志》将人置于书之上但不著注而造成的诸多问题,如果按《隋志》著注,则不存此误。
19.《编书不明分类论三篇》。第一篇论《七略》任宏校兵家、尹咸校数术、李柱国校方技较有条理,而批评刘向“元无伦类”、班固“不知其失”;第二篇又批评班固无独断之学;第三篇谈唐人众手修书应“皆随其学术所长者而授之”,以确保众手修书的质量。
20.《编次有叙论二篇》。第一篇谈及《隋志》编次时,“每于一书而有数种学者,虽不标明,然亦有次第”,而《唐志》这方面较差;第二篇谈《隋志》“礼”类有“丧服”一种,与三礼“为之别异”,郑樵认为“无所紊滥”,而《唐志》与三礼“杂出”,郑樵认为不可。郑樵对“丧服”一种极为重视,在其《艺文略》中将其编次在“礼类”的“仪礼”和“礼记”的中间。
21.《编次不明论七篇》。第一篇批评班固将新入《汉志》的扬雄之书—一《太玄》、《法言》、《乐箴》编次不当,从而指责班固“胸中元无伦类”。但因《乐箴》一书实为《乐》《箴》两书,郑樵此篇也引来后人如章学诚等人的商榷;第二篇谈“道家”“道书”“法家”“刑法”等编次上的失当,认为还应该再分,并指出《唐志》合“道家”“道术”“释氏”三类命以“道家”不妥;第三篇指出“《汉志》尚且于医术”类有“经方”“医经”之分,于“道术”类有“房中”“神仙”之分,而后人不再详分,只合为“医方”和“道家”,郑樵认为后人反而过于苟且。但《汉志》只有“方技略”,没有“医术类”,也没有“道术类”,郑樵不核对原文,过于粗心;第四篇谈《唐志》分为“明堂”“经脉”,而《崇文总目》合为“医书”不妥;第五篇谈《汉志》以《司马法》入“礼经”、以《太公兵法》为“道家”不妥。并怀疑此二条非任宏、刘歆所收,认为是班固个人的意思。郑樵对班固多有偏见,此处难逃妄加班固之罪的嫌疑了;第六篇谈郑樵不解《汉志》将《世本》《战国策》《秦大臣奏事》《汉著记》人“春秋类”;第七篇谈《唐志》以《选举志》人“职官类”是对的,而《崇文总目》以《选举志》入“传记”是不对的。
这二十一论所涉及的问题较多,但大体言之,张富祥认为可分为两组,一组论书籍的散亡阙失及求书之道(兼及校书),另一组论书籍的分类和编次。所论并没有包括校雠学的各个方面,特别是校勘问题,除提出“校勘久任”外,其他基本上没有涉及。以这样的分类去看待这二十一论,确实较为清楚。但其中蕴含的学术思想,还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
三、《校雠略》中的“校雠之法”
从以上对《校雠略》的篇章结构和内容分析上,我们大致可以看出,《校雠略》是在研究批判了历代各家目录—《七略》、《汉志》、《隋志》、《旧唐志》、《崇文总目》、《新唐志》和《四库书目》等基础上建设的校雠学理论。他采用的方法是边批判边建设,从现代意义上来说,就是发现问题—提出问题一解决问题的思路,从而整个地构建他的校雠学理论,《校雠略》更像是一部关于校雠的方法论著作。
(一)校雠主体的问题
校雠是一项人们必须充分运用所学及智慧才能进行和完成的学术活动,非硕学鸿儒不能为。郑樵所提的问题,无论是“编次必谨类例”,还是“编次失书”,以及出现种种“编次之讹”的问题等,归根结底要从根本上解决校雠主体的问题。郑樵提出“求书遣使校书久任”的解决办法,通过历史上各朝代遣官求书之后方有极盛之藏的事例说明“求书遣使”的必要性,以及校雠之业父子相传职官久任来说明“校书久任”是历史常例。虽然“求书遣使”历史上早已多见,“校书久任”也为此前常例,但郑樵能结合宋代的现实情况,从理论上阐发“求书遣使”和“校书久任”的必要性,已是难能可
贵。遗憾的是对于“求书遣使”和“校书久任”的问题,郑樵没有提出更多的细则要求和操作办法
(二)校雠之法的问题
郑樵在《通志·总序》中说明“校雠之司,未闻其法”,可见他的关注点将在校雠之法上,而且他的关注点还在于政府校书的校雠之法上。李更就认为:“《通志·校雠略》直接以秘书省的图书工作为讨论对象”,“很显然,郑樵关于图书搜求的理论,主要针对秘书省的求书工作,而编目方面,也是为国家的图书编目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构想”。这就是涉及政府藏书如何分类、著录、提要等问题。
1.分类
说起分类,就涉及分类采用何种标准的问题。分类的标准大体分为两种,以内容分类或以形式分类。郑樵的主张是以学术内容为分类标准的,并将《艺文略》分为十二大类。此外对于每一大类下分类的详明程度,郑樵也主张细目分得越详细越好。在对细目进行划分时,还可按时间先后划分,或按类似《春秋》的传注,《左传》、《公羊》、《谷梁》的书次划分等。这样,以“类例”为中心建构起整个分类体系,即可达到“类例既分,学术自明”的效果。此点在后面还将述及。
2.著录
著录的项目一般是书名、卷数、撰人、版本以及提要或按语。著录时,以书名还是以人名为主要标目,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郑樵在《不类书而类人论》中批评了《唐志》以书类人的办法。郑樵持《隋志》的立场,认为以人类书是著录时所宜采用的主要标目方法——“以所作之人或所解之人,注其姓名于书之下,文集则大书其名于上曰‘某人文集’不著注焉”。并举例说明一《唐志》没有采用这种方式,结果在标注一些传记之类的著作时,造成了“几人共传”的误解。
当然,从现在来看,以人类书和以书类人都是可供检索的途径。问题是,在一个分类法中著录时只能采取一种标准。聂崇岐说得好:“殊不知目录本为便于翻检之用,使人能即类求书,为第一要义。倘如《新唐志》以书类人之法,则一类之书,散在多处,又何能使人即类以求哉?且其书既将群籍分隶四部,每部之下又析为若干类,是仍用以人类书法也。今于以人类书法中,忽杂以书类人之法,无乃自相刺谬乎?故其排列之法,虽言之成理,实已乖于目录功用之要义,不可不知也。”在这里,可以看出,郑樵的心思是很细密的。经常会在一些很容易忽略的细节上看到问题所在。他也建议在书籍后计篇卷,从而最后计篇卷总数,可惜后人编目时多较苟且,不能像他一样计篇卷总数。
3.小序和提要
郑樵对《隋志》虽称誉有加,但并不模仿《隋志》编写大小序。他相信“类例既分,学术自明”,从“类例”中揭示学术源流。这引起了后人巨大的争议。关于提要方面,郑樵采用《隋志》等的方法,“有疑晦者释之,无疑晦者类举”,并不一一著注,只在他认为容易使人生疑处下按语予以说明。
由以上可见,郑樵的“校雠法”的针对对象是政府的大型综合校雠活动,因此才需要“求书遣使”“校书久任”,而校雠的结果是编制藏书目录或史志目录。从《艺文略》可知,其所编的更是史志目录中的“通史目录”。在其“会通”思想的指导下,作为“通史目录”,必定需要通记“有无”,以包罗所有。他意欲把天下有无之书籍汇聚在一起,通过编纂者的用心编次,上下沿袭,试图展现整个学术的发展格局,这应是郑樵的出发点。而因为所涵盖的范围过大,势必不能一一作提要,这也是郑樵“不能一一为之释”的客观困难,从而形成了他的“泛释无义论”。在郑樵之前,没有人提出要编纂“通史目录”。郑樵所能取法的只能是与之相近的史志目录。然而很多史志目录多是改编官府的现实藏书目录而
成,与郑樵的“通史目录”有所不合,因此引来他对诸家史志目录的批判。我们应该看到郑樵要为编纂“通史目录”寻求校雠之法的良好愿望,至于其中的得失,“创始者难为功”,我们实在难以苛责他。
四、《校雠略》的学术价值
(一)一反常说提出“秦不绝儒学论”
鲁迅在《魏晋风度及文章与药及酒之关系》的演讲词中讲道:“现在我们再看历史,在历史上的记载和论断有时也是极靠不住的,不能相信的地方很多,因为通常我们晓得,某朝的年代长一点,其中必定好人多;某朝的年代短一点,其中差不多没有好人。为什么呢?因为年代长了,做史的是本朝人,当然恭维本朝的人物了,年代短了,做史的是别朝的人,便很自由地贬斥其异朝的人物,所以在秦朝,差不多在史的记载上半个好人也没有。”这句大实话告诉了我们一些真理。年代太短的朝代不但连半个好人也没有,可能连半件好事也没有。在历史上,我们难以用好人的标准去简单判断秦始皇,史传上所记载的秦始皇“焚书坑儒”更是千夫所指,其罪恶多被视为罄竹难书。然而历史的真实到底是怎样的?一犬吠影,百犬吠声,无人细究,历史的评价就这样沿袭下来了。唯独郑樵独出新意,他通过阅读《史记》中的相关历史记载,认为秦始皇“坑儒”只是坑的“一时不合者”,并未大面积屠杀儒生,并以秦二世问对叔孙通来证明儒生尚还见用于朝廷。而“焚书”亦只是焚私家所藏“诗、书、百家语”者,博士所藏以及种树卜筮之书并未被焚,从而提出他的观点——“非秦人亡之,学者自亡之”,希望学者主动承担起对学术文化承亡继绝的重任。
(二)理论阐述“类例”于目录学之意义
类例之于目录编集的意义,自然不必多说。类例的完善与否,确可表现部分学术的源流,以见出整个目录编制的水平。但在郑樵之前,还没有哪位目录学家对类例的作用做如此深刻的理论阐述。余嘉锡就认为:“盖古之编书目者,无不有类例。然特以为部次之法而已,未尝言其重要。言类例之重要者,自樵始。焦竑《国史经籍志》,更本其说而推演之,以为‘类例不分则书亡’。夫书亡不亡,非尽关于类例不明。观牛弘所言五厄,大抵以兵火为最多。然编撰目录必明类例,则固不易之说也。”诚如余嘉锡所说,大力渲染“类例”之重要,甚至拟之于持军之法,确实始于郑樵。
(三)深刻总结文献采访和辑佚的方法与工作
郑樵的“求书八法”较为全面地总结了其文献采访方法,是郑樵《校雠略》中被广为称道的部分,后人只能在其基础上加精。
关于郑樵辑佚的思想和方法,张新民就认为:“《通志·校雠略》中的《书有名亡而实不亡论》、《阙书备于后世论》及《亡书出于后世论》等论证了求书可行性及求书方法理论,成为后世辑佚学的理论依据,也为后世辑佚工作开拓了实践途径,他的类书辑佚理论,更有开先河之功,对后世辑佚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郑樵提出辑佚的方法扩大了校雠学的知识范畴,使之更为完备。
(四)评价了前人目录编制的得失
《校雠略》评述了历代各家目录,有《七略》、《汉志》、《隋志》、《旧唐志》、《崇文总目》、《新唐志》和《四库书目》(指宋秘阁书目)等。《崇文总目》因距离他的时代较近,郑樵对其多有评论亦属正常,符合其所述的“详今略古”之意。而清《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在《崇文总目》条下说:王应麟《玉海》称当时国史谓《总目》叙录多所谬误,黄伯恩《东观余论》有校正《崇文总目》十七条,郑樵作《通志·校雠略》,则全为攻击此书而作。”《四库全书简明目录》在《崇文总目》条下也说:“旧本佚其解题,今从《永乐大典》补辑……篇帙既多,牴牾难保,诸家时有纠正。郑樵《通志》专作《校雠略》以攻之,亦有切中其失者。”说郑樵《校雠略》专为攻击《崇文总目》而作,既未能了解郑樵之本意,也低估了郑樵的治学气度,对郑樵有批评过苛之嫌。郑樵较为全面地评价了前人目录编制的得失,尽管其评价并不一定完全正确,正如文学批评之于文学的重要性一样,这种书目编纂的批评工作有利于其后书目编纂工作实践的开展。
我国著名图书馆学家袁同礼说:“樵撰《通志》,以博洽闻于时其《校雠略》尤为精心之作,虽不无武断之处,然其论类例,论亡书,论求书,皆典籍中之经济,至今尤可奉为圭臬也。”当代图书馆学学者李昭恂称:“我读《校雠略》爱不释手,每读一遍,都有新的收获。”由此二论也可见《校雠略》学术价值所在。
五、《续通志·校雠略》和《清朝通志·校雠略》对《校雠略》的承袭
郑樵的《通志》与杜佑的《通典》、马端临的《文献通考》在史上被誉为“三通”到了清代乾隆年间,统治者为了宣扬自己的文治武功,专门成立“三通馆”,组织人员和力量并由皇子永璇领衔续修“三通”等相关著作,最后合成了史上著名的“十通”,分别是:《通典》、《通志》、《文献通考》、《续通典》、《续通志》、《续文献通考》、《清朝通典》、《清朝通志》、《清朝文献通考》、《清朝续文献通考》。《通志·二十略》作为其中的一部分,因而也得以被续写。从形式上看,郑樵的《通志·二十略》对后人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一)《续通志·校雠略》对郑樵《校雠略》的评议与承袭
《续通志·校雠略》(简称《续校雠略》)是《续通志·二十略》之一,为“三通馆”馆臣所编纂,共一卷。
《续校雠略》(卷一百六十四)中“三通馆”馆臣按:“校雠之要,在乎正部分,考原委。部分者,犹星垣之次舍也;原委者,犹山川之支脉也。谈天者必明次舍,度地者必寻支脉,编著必循部分原委。书各自为类,因其类而类之,此部分也。于各自为类之中有异同焉,有先后焉,此原委也。昔郑樵作《校雠略》,上自《班志》,下暨《崇文总目》,咸论及之。然第粗举大略,不全不备,率有遗焉。兹据正史所有艺文经籍志,为之辨其类例,稽其失得,不敢为臆断,参以先儒之论说,而折衷之。自唐以前,则补郑樵所未备,宋以后则续增焉,不及《明史》者,系我朝官书编次,精当非前史所可比也。若《钦定四库总目》,别类分门,美善兼尽,多发先儒所未发,兹未及载者,将全人《皇朝校雠略》,所以别于五朝也”。可见《续通志·校雠略》的目的是“辨其类例,稽其得失”。其所涉及的有《汉志》、《隋志》、《唐志》、《宋志》四种,参以先儒之论说的有王应麟、晁公武、陈振孙、马端临、焦竑等。其形式有些类似焦竑《国史经籍志纠缪》的体例,主要是分别指出各目录中的阙疑、重出、纰缪等问题,汇集前说,间而下以己意,只破不立,很难抽绎出规律来。
因为《续校雠略》的缺陷,学者对《续校雠略》的评价,并不很高,如钱亚新称之为:“与其说有所创见,毋宁谓编纂陈言较妥。所谓‘为之辨其类例稽’其失得尚未完全做到,不过‘不敢为臆断,参以先儒之论说,而折衷之’倒是很适切的自我批评。”然而《续校雠略》中所提的“校雠之要,在于正部分,考原委”的提法倒是较为恰切,从纵横两个角度,提出了近似“辨章学术,考镜源流”的观点。
(二)《清朝通志·校雠略》对郑樵《校雠略》的评议与承袭
《清朝通志·校雠略》(以下简称《清校雠略》)开始的一篇序,先是讨论郑樵的《校雠略》,认为“其所著论,大约以搜求阙逸、编次类例为重事,而考核参订之法,不为述焉。盖郑氏生未际焕文成化之时,目不窥金匮石室,肆其搜订,仅据一家所见,思以综贯古今,故用力勤而研考未及。所云校雠,特《艺文略》之凡例耳”,继而又是吹嘘本朝之“文治”,其云:“我朝文治光华,经籍大备,列圣御纂钦定之书皆禀睿裁,一时操觚载笔之士,研精覃思,从事稽考。皇上圣学高深,几余念典岁无间,凡发为文章大而义理小,而名物放弥卷密,巨细兼赅,时而辨析字句,指抉音义,洞见古今,觉刘向、扬雄、刘效、曾巩以校中秘书为能尽职业者,于广大精微之蕴,毫无见始知圣人之理足而识卓也。乾隆初年特命武英殿重刻《十三经》《二十二史》。御制经序有云:‘训诂繁则躊驳互见,卷帙重则豕亥易讹,爱敕词臣重加校正,其于经文误字以及传注笺疏之未者,参互以求其是,各为考证附于卷后。‘史序亦云’:辨讹别异是正为多卷,未考证一视诸经之例,当时搜求辨析,咸仰集成,布在浪函,指归有定。’乾隆三十七年命辑《四库全书》,备书契以来,未有之大观,征簿海之遗籍,录大典之散编,每一书撮举大端,标列简首,名曰提要,逐篇奏御,仰承亲定告成之日,汇为总目二百卷。其中考辨繁赜,征引明确,实为万古学海津速要途。”这种对清朝“文治”的宣扬倒也全面,继而其说明该《校雠略》的内容:“臣等纂辑《校雠略》,恭编《御制文考定经籍》者为一卷,武英殿重刊经史为五卷,《钦定四库全书提要考证》为二卷。不胪著作之富,仅取校雠之精,以别于诸史经籍艺文之志,以符郑氏之例,使樵得亲逢盛际,亦特以一得之愚,为一职之效,其庆幸当如何矣。”
因此《清校雠略》分为八卷。第一卷是《御制文考定经》5篇,第二卷和第三卷是《武英殿校刊十三经注疏考证》296条,第四卷到第六卷是《武英殿校刊二十二史考证》515条,第七卷到第八卷是《钦定四库全书提要校正书籍》155条。可见,《清校雠略》是一篇考证的汇集物。以考证来作为《校雠略》的内容,当大出郑樵之意外。钱亚新也认为:“与郑樵《校雠略》的精神相去颇远。如其这就是‘取校雠之精’所表现的结果,那末这与‘郑氏之例’非特不大符合,恐怕使樵得亲逢盛举,更未必引为庆幸吧!”
总之,无论是《续校雠略》还是《清校雠略》对郑樵《校雠略》都有所评议,并试图模仿其意。如果说《续校雠略》还能模仿得有些相似,并得郑樵《校雠略》中之批评精神的话,《清校雠略》与郑樵的《校雠略》则实在难以找出其共同点。全面评价郑樵《校雠略》的著作是清朝章学诚《校链通义》的出现,得以准确地展现在世人面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