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莆田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
记者昨从市教育局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促进我市校外培训事业健康发展,近日,市教育局、市民政局等联合出台《莆田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从机构设立、监督管理等方面对我市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管理作了明确规定。
■按照许可项目内容亮证办学
《规定》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项目和内容亮证办学,不得私自超范围、增项目办学,不得以任何名义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不得委托(授权)不具备办学资质的机构或个人招生和办班。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在职公务人员不得以公民个人名义举办培训机构。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
■配齐配足消防设施设备
针对校外培训机构场地设施和安全标准,《规定》指出,校外培训机构场所应符合建筑、消防、安全、卫生、环保、抗震等安全要求,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要取得相应的消防安全证明材料,按要求配齐配足消防设施设备,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要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服务人员健康证等相关证照,配备持有厨师资格证书的食堂厨师,厨房应与培训场所完全分离。
■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需审批
《规定》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校外培训机构注册地必须和办学场所、办学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应制定并完善行政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员工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场地及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师培训及考核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各项制度。
■合理安排教学内容进度
《规定》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科学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以及教学进度。面向普通中小学生开设的学科类培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以及我省有关学科教学管理要求,不得有“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不得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不得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湄洲日报记者 吴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