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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由市人大常委会牵头,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起草,经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11月27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我市为何选择这一条例作为立法项目?市人大常委会如何做好相关工作,让条例可行、管用、接地气?条例有哪些主要内容和亮点?12月25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相关内容回答记者提问。

      发扬民主精细立法

      环境卫生管理与群众工作、生活密切相关,是改善城乡人居生活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环节。我市是全省城乡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城市,荣获第五届全国文明城市称号,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环境卫生管理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了推动我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向更高层次、更广范围、更高水平迈进,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并有效解决相关问题,市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发挥地方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将《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确定为立法项目,推进我市社会治理现代化。

      围绕让条例做到可行、管用、接地气,市人大常委会在做细做实、增强实效上下功夫,提高立法的精细化水平。

      加强调查研究,把握关键问题。从条例列为调研项目开始,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就积极介入,与市城市管理局围绕立法重点难点问题,深入基层及时掌握具体情况和需求,使制度设计和法规条文有坚实的实践基础。比如,针对生活垃圾分类问题,深入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实地调研,进行科学分类并明确各类垃圾的相应范围;针对环卫工人保障问题,组织相关部门仔细斟酌、反复论证、促成共识,力求充分保障环卫工人的权益。经多方调研,反复修改,市政府常务会议认真研究后形成条例草案。

      广泛征求意见,凝聚集体智慧。条例草案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按照立法程序进行了三次审议。审议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注重开门立法,广泛征求政府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意见,先后召开市直有关部门、县区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委员等参加的8场座谈会,还通过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告、发函等形式向市四套领导班子成员、社会公众、专家学者广泛征求意见,共收到建议意见200余条。对收到的建议意见认真分析充分吸收,使条例切合我市实际,符合百姓意愿,也为条例有效实施打下扎实的基础。

      发扬工匠精神,提高立法质量。市人大常委会把提高立法质量作为新时代立法工作的重点,对条例认真推敲,细心打磨,保证条例的合法性、合理性。认真对照《环境保护法》《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使条例符合上位法精神。在此前提下,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智慧环卫、集贸市场、车辆清洗、大型室外活动等作出相关规定,使条例体现地方特色,更具合理性。

      此外,我市还多次组织赴省人大常委会参加对本条例所组织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省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力求条例体例结构合理,条款内容明确,表述符合规范,条文更具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明确制度规范管理

      条例有哪些主要内容和亮点?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条例坚持统一领导、城乡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配合、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统筹推进城乡环境卫生工作,积极改善城乡人居生活环境,推进美丽莆田建设。

      条例共六章四十六条,分为总则、环境卫生制度、环境卫生管理、环境卫生保障、法律责任、附则。条例确立五项环境卫生制度,分别为爱国卫生运动制度、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评比考核制度和收费制度。通过这些制度明确各区域的责任人及其职责,营造清洁有序、健康宜居的生产生活环境;明确各类垃圾的相应范围,实现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明确评比考核办法和城乡环境卫生标准,通过层层压力传导,推进责任落实。

      垃圾管理是环境卫生管理的基础和重点,条例在开展垃圾源头减量的基础上,作出垃圾管理的具体规范要求。对于生活垃圾,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定点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或场所;其中的大件垃圾要单独堆放在指定场所或者交售给回收企业;环卫服务单位要按照作业技术规范分类收运处理,不得将分类投放的垃圾混合收运。对于餐饮垃圾,餐饮经营者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餐饮垃圾收集设施,产生的餐饮垃圾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处理。对于建筑垃圾,单位和个人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单独运送、投放到指定场所,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理运送。对于农业废弃物,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要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于特殊垃圾,如工业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单独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严禁混入生活垃圾。

      同时,条例还加强对各种影响公共环境卫生行为和场所的管理。日常卫生行为方面,对随地吐痰、乱倒垃圾等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常见行为进行归纳,作为一般禁止条款予以规定,特别对露天焚烧垃圾、乱扔动物尸体等严重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予以禁止。要求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采取密闭、覆盖等防护措施,防止物料遗撒。要求室外大型活动的举办者设置垃圾收集设施和移动厕所,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清除垃圾。特殊场所方面,要求建筑工地、垃圾消纳(中转)场所、车辆(船舶)清洗维修、废品收购、洗涤、集贸市场、摊点摊位等经营管理者遵守相关的行为规范,以保持环境干净整洁。要求厕所和化粪池管理责任人定期维护、疏通、清掏,发现堵塞、外溢的,要在24小时内疏通、清理。此外,条例还对污水、畜禽养殖、宠物卫生管理等作出相关规定。

      完善设施强化落实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是环境卫生工作的基础和保障。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条例针对环卫设施布点难、建设难等突出问题,从编制布局专项规划、落实用地保障、环卫设施建设、经费保障和社会化服务、智慧环卫建设、环卫队伍保障等6个方面作出相关规定。其中,特别针对阳台、露台多有改建厕所、洗衣池等情形,要求排水管道应接入污水管网;规定环卫工人最低基础工资标准,以及工伤、养老等社会保险,并对一线环卫工人在评先评模予以统筹考虑,累计三次被市、县(区)人民政府评为环卫先进工作者的,享受同级劳模待遇。

      条例的制定,对于我市提高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服务水平、推进城乡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改善城乡人居生活环境必将起到积极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但更为关键的是,要在法规的贯彻落实中做到“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真正让法规在生态文明建设中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据介绍,下一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将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社区、村居基层组织的力量,充分利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社区宣传栏等媒介,对条例内容分对象分重点进行普及性宣传,做到家喻户晓,深入民心。市政府还将根据城市、城镇建成区、乡村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管理责任主体,制定具体的评比考核办法,通过明确执法监管推动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职。

      同时,市人大常委会将适时组织开展视察调查、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跟踪条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积极解决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保障法规的正确有效实施。市法院、市检察院作为司法机关,也将充分行使行政审判、公益诉讼等司法职能,共同推动和支持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履职。

      湄洲日报记者 许爱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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