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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守更”小记

      在旧社会,实行“守更”制度,仍不失为防止盗贼、维护社会治安的一种联防的措施。但由于执行不认真,甚至流为形式,所以,收效是甚微的。现分“守更”和“打更”忆述如下。

      “守更”

      “守更”二字,顾名思义:“守”,是站岗放哨之意;“更”,含有一更、二更、三更之意。因此,    “守更”,是指在晚上进行站岗放哨的。

      抗日战争爆发后,社会动荡不安。国民党涵江警察所和涵江镇公所联合在镇内实行“守更”制度,要求各保(即现在的街)必须设立一个固定的“守更”处,一般是在比较偏僻的地方,每天晚上由群众轮流站岗放哨。已知各保的“守更”处有:延宁先在陡门头大司马府,后在延宁宫;霞徐在“出楼下”(有栅门);港头在东方(有栅门);楼下在新桥头(有栅门),青年在毛园;宫下在荔枝埕,顶铺在石坊巷对面太师庙。这些“守更”处,不是宫庙,就是租用群众的房子。

      各保对执行“守更”的制度,在方法上也不尽相同。大部份的保是以甲(即现在的居民组)为单位,每天晚上轮流一个甲,周而复始。轮流到某一甲时,下午,即由“保丁”或甲长通知各户,晚上要派一人到“守更”处去站岗放哨。有的保也有在收“保甲费”时统一收款,专门雇人站岗放哨。

      “守更”处一般是由“保丁”负责的,实际上也是有油水的。现举一个具体的例子以说明之。假如某甲有12户,每户派一人,就有12人;如果来了一半,即6个人,也就够用了。那么,没有来的6户,当然要出钱。假如按现在的币值来计算,每户要出3至4元,一天就可收入20元左右,这不是有油水吗?

      再说6个人如何够用呢?因每天晚上一般轮有5个岗哨,每岗哨2个人,共需10人。但在抽签时,这6个人只能抽10至12时和第二天清早12至2时、2至4时这3个岗哨的签,其余的8至10时和第二天早上4至6时这2个岗哨,都由“保丁”一人包办了。如果晚上来的人多了,那油水就少了,反之,来的人少了,“保丁”就要雇几个人来代替,还有“抽头钱”,那油水就更多了。但这些油水,是不是都放进“保丁”的腰包里,那是不得而知的。

      “守更”人的主要职责,是站在门口,手持“铁仔”或铁叉等,以作武器。更主要的是应付警察来查岗。如果碰到警察查岗,“守更”的人不在门口,甚至在打磕睡,那是会挨骂的。但警察查岗的次数,一个月很难遇到一、两次。

      对群众的要求,晚上外出,一定要提灯,才准通过。灯,一般以灯笼为主,还有“洋灯”和玻璃灯等。同时,又有“口令”,一般是两个字,一天换一样。每天下午,“保丁”必须到警察所或镇公所去领“口令”,晚上,分发给“守更”的人。对一般的群众来说,你喊“口令”,他们当然答不出,实际上,没有起到什么作用。据说还有一种是4个字的“口令”,站岗的人先喊上面2个字,对方答着下面2个字。那是高档次的,“守更”的人当然是用不上的。

      打更

      “打更”,也是“守更”中的一种,其目的也是一样的。“打更”巡逻的办法,古已有之。抗日战争爆发前,涵江镇内各村、铺,也颇盛行。

      “打更”的人员是由各村、铺雇人组成,也算是群众自发的。多的五、六人,少的二、三人,有的提灯,有的打更,有的持“铁仔”或铁叉等。灯,俗称“骨子灯”,用木头作架子,四周糊有白纸,中点支烛。上面联有3支竹皮,行时,用以提灯;停时,可作灯架。所打的“更”,是用一块较厚的竹片制成,用木棍打响。所打的更次,一般是从二更开始,三更、四更,直至五更。打时,二更是打2下,三更是打3下,先是一下,然后连续2下,余此类推。当时,在没有时钟的情况下,一般二更是10时;三更是12时,俗称“三更半夜”;四更是第二天清早2时,五更是4时,人们趁早,俗称“起五更”,也起到计时的作用。“铁仔”和铁叉,是用于抓捕盗贼的。抗日战争爆发后,“打更”则为“守更”所代替了。今天,它已成为历史的名词了。     (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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