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出台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管理规定
记者昨日获悉,我市试行《莆田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规范历史文化遗产普查认定公布、保护利用管理等相关流程。
《规定》明确,历史文化遗产是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及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古树名木、其他文物古迹等。
《规定》指出,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历史文化遗产的普查甄别,可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或自行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普查。普查甄别范围包括但不限于50年以上建筑(不含已公布文物建筑、历史建筑),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古树名木、古井、古牌坊、古碑、古桥、古渡、古道及其他文物古迹等,此外还有专家推荐的、居民或团体推荐的建筑。
《规定》要求,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历史文化遗产预备名录库,要将传统风貌建筑预公布名录及经专家认定具有保留价值但因其他原因未被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建议名录,以及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等一并纳入历史文化遗产预备名录库,先予设置保护标志,在片区规划时按原址保护的原则予以统筹考虑保护方案。
值得关注的是,《规定》注重开发和保护并重。历史文化遗产先普查后征收,城乡建设中要注意保护好历史文化,特别是各类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不得大拆大建。在开展征地拆迁前,未开展历史文化遗产普查认定等工作的,一律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发现历史文化遗产遭到破坏的,要立即叫停、迅速整改等。
此外,《规定》要求对历史文化遗产实施保护规划管控,建立专家技术审查,对历史文化遗产定期评估监测、保护修缮展示、传统构件回收利用及历史文化遗产活化利用、预警退出等,传承好历史文化遗产,延续历史文脉,坚定文化自信。湄洲日报记者 黄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