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解读
1.《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全省所有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2.幼儿园可以向幼儿家长收取哪些费用?
2011年《办法》规定,幼儿园可向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含管理费、杂支费)和规定的代办费。
2016年《办法》规定,幼儿园可向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和规定的代办费,此外,增加了“对在幼儿园住宿(不含午休)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3.对于特殊人群有哪些帮扶规定?
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进入公办幼儿园及取得办园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并在园的,可享受政府资助,具体资助办法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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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学期开学后,不少家长反映一些民办幼儿园的收费上涨了。这是怎么回事?原来,自2017年春季开学起,《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开始执行。
记者昨从教育部门获悉,2016年,我省重新修订完善《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6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同年12月底,该办法又有补充规定,相关规定自2017年春季开学起执行。
记者了解到,幼儿园收费新补充的规定主要有:取消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备案制度的规定。民办幼儿园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各类公办幼儿园所设分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的确定,以分园独立申请并通过教育行政部门评定的等级为依据,不得以总园评定的等级确定分园的收费标准。其他有关规定仍按照《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闽价费【2016】228号)执行。
新办法规定,公办幼儿园小小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可在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相应上浮30%(原先上浮20%)。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育教育费采取按日收取的办法,具体按幼儿申请留园的天数计算;留园期间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可在正常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月收费标准除以22天计算)基础上上浮50%(原先上浮30%);幼儿在留园期间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幼儿园保育教育费采取按学期或按月收取的办法,采取按学期收取的,每个学期按4个半月计算;采取按月收取的,不足月(仅指幼儿园寒暑假开假和放假月份)的按实际天数收取。在一个学年内保育教育费必须统一按月份或统一按学期收取,不得同时采取两种方法收取。
伙食费开支范围有变化,即由原来的只能用于支付与幼儿膳食有关的食物费用,扩大为可支付与幼儿膳食有关的食物费用和燃料费用(扣除教职工消耗部分)。伙食费可以采取按学期或按月收取的办法,不足月的按实际天数收取。幼儿在缴纳伙食费后因故连续请假3天及以上的,从请假的第2天开始伙食费可滚动到下个月使用,或者在月末时直接退还幼儿家长。
在代办项目方面,由原来的伙食费、省规定的幼儿园教育活动必备的学具、幼儿保健费和一次性收取的被褥餐具费(仅限全日制、寄宿制),改为伙食费、幼儿保健费和一次性收取的床上用品、餐具、洗漱用品费用(仅限全日制、寄宿制)。
幼儿缴费后未入学或在开学后2个月内(含2个月)要求转园、退园的,幼儿园应按缴费额的50%退还保育教育费;超过2个月转园、退园和因个人原因请假,不退还保育教育费。采取按月收取的,一律不退还保育教育费。湄洲日报记者 刘永玉